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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集部门:宜章县烟草专卖局 开始日期:2017-05-09 结束日期:2017-07-31 状态:已过期 【打印】 【关闭】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宜章县辖区内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章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主要是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是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宜章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与设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分为经营资金条件、经营场所条件、申请人条件、区域模块化布局条件四类,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应同时具备。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指申请人每月可用于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订购卷烟、雪茄烟的资金)。对申请人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资金的认定,由申请人在新办证申请格式文书中予以承诺。

()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其经营场所(含仓库或堆放商品的场所)必须与住所等和经营无关的场所相独立。申请人拥有房屋产权的要出具产权证,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要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申请人要注明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面积等(无法写明详细地址的,应画简略图以说明经营场所所处的具体位置)。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持有宜章县常住户口,外地(来)人员需持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当地居住证。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大型宾馆、大型超市等项目除外。

()符合区域模块化合理布局零售点的要求:

1.住宅小区内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一般不超过入住总户数的3

2.大型企业、工厂内设有生活区的,生活区内参照住宅小区设置零售点;未设生活区的工厂、企事业单位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

3.饭店、酒店、宾馆、茶楼、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网吧以及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一般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4.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100个以下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达到100个以上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含其临街店面)。

5.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点限定设在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3%

6.一条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可设1个零售点。

7.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和旅游景区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1个零售点,汽车站、火车站、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10%

8.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9.农村里的自然村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一般不超过该村常住人口数的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每个自然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10.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定零售点,但特殊情况下如安全条件保证、经营场所宽裕、消费人群活跃的,可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电话亭、报刊亭、理发店、美容店、音像店、文化用品店、服装店、五金店、建材店、生资店、化工产品店、缝纫店、干洗店、修理店、加汽点、补胎店、快递店等与南杂食品饮食经营无关的场所。

11.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区域模块化合理布局零售点的其他特殊区域(场所)。

 

第三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予以延续: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雪茄烟的,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之类物品的,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达到安全条件的不受本项限制。

3.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物等),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对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4.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周围50米范围以内

5.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微信等自媒体)销售烟草制品的。 

6.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的。

7.以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9.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10.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11.经营能力、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12.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

13.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14.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1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1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8.出现应当变更许可证事项,持证人拒绝变更的。 

19.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2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执行程序 

第八条  宜章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办证地址设在宜章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办材料。

(一) 公民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须注明用于卷烟经营的专用资金、经营场所、仓库或商品存放地的详细地址、面积等)。

2.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3.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相关证明)一份。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须注明用于卷烟经营的专用资金、经营场所、仓库或商品存放地的详细地址、面积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质证各一份,如已办理“三证合一”(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只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即可。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资格证件材料一份。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相关证明)一份。

(三) 对本条(一)(二)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行人员必须与申请人现场当面核对原件核对原件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固定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形下方可开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对附属仓库、储物间进行勘验。申请人对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经营性质类型属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因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在其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等)变更经营者,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申请人适格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户数,以申请时的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十八条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以及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按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审批。

第十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遵循“一址一证”的原则。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具有宜章县常住户口且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生活较为困难者等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每户仅限办一个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等方式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发证时对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核定,应以申请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房产使用证明等材料中距离申请时间最短的有效期限为准。如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工商营业执照和房产使用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的有效期限均超过1年,则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尽、未尽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说明: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的店面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用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固定场所,并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面积”指该店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仓库、车库、阁楼、办公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不计入其中。

(四)上述凡涉及到经营场所面积计算的,统一为该经营场所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且所涉及到的经营场所必须紧密连为一体。

(五)“农贸市场”是指在城镇、乡村等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六)“集贸市场”是指在城区设置的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大众日用品等产品的市场。

(七)自然村人们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与其相关的“行政村政府为了便于管理而确定的乡下边一级的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区域。两者的关系是自然村属于生活聚居区域概念,行政村属于行政管理区域概念;自然村一般小于行政村

 (八)“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中小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任一出入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本款所称最短距离,按照行人习惯行走的最近道路(线路)进行测量。

(九)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款所规定的“平层全开放式”,除了具备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场所与住所出入口分设。

2.经营场所内部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3.经营场所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章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需要调整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补充办法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宜政办发〔2010〕20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烟草是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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